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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价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编辑:麻城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12-05

答:根据《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时,由于支付的价款高于或低于子公司发行该股份、债券时的价格,因此,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将产生合并价差,应当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但对合并价差包含的内容及如何进行处理,并没有相应的规定。

在《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该规定对合并产生的商誉与资产增值(或减值)不加区别一并处理,对合并价差的处理就显得较为租糙。小编在对合并价差包含的内容进行具体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对此较为成熟的处理模式,对合并价差的账务处理进行探讨。

完善我国企业对合并价差会计处理的建议:

目前各国所运用的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理论和方法不尽相同。根据已出台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我国基本上按“购买法一母公司理论一完全权益法”作为企业编制合并报表的理论基础和方法。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尤其是合并价差的会计处理方面,笔者建议:①明确“合并价差”的经济内涵,即应当确认子公司账面净资产的增(贬)值和商誉。

②取消“合并价差”这一会计科目。母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一是应将子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并将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根据资产的使用年限予以摊销;二是应将商誉确认为一项资产,并在预计的有效期内予以摊销。

③将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和“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会计科目合二为一,改为“对子公司股权投资”,并根据完全权益法,母公司对已摊销的子公司账面净资产增值部分和商誉,要相应调整“对子公司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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